jbo竞博·体育最高法院判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治理原则和治理次第

发布时间:2024-03-06 06:59:2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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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bo竞博·体育按照《丛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治理措施》第二条、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牵连排解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矩,全体总共的林木林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百姓当局备案造册jbo竞博·体育,发放证书,确认总共权或者行使权。看待林木林地曾经备案发证的,林木林地的总共权和行使权就依法获得了当局确认,假若一方当事人以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加害其林木林地权属,该当通过吁请捣毁对方的林权证,或者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支援。正在治理林权争议案件历程中,生效林权证是治理林权争议的要紧凭据,唯有当林权证存正在宏大且昭彰违法的情形下,权属争议治理机构才调够不采信该林权证,并按照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举办治理。也即是说,县级以上地方百姓当局的备案发证行径自身即是基于当局公信力作出的行政行径,该行政行径一朝作出,非因法定原故不行大意更改。若备案发证行径有误,能够依次序由行政组织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告状讼等方法寻求支援。

  按照《确定土地总共权和行使权的若干规矩》第二十条第一款,《土地权属争议侦察治理措施》第三条的规矩,农夫全体经济构造之间发作土地权属争议的,百姓当局确定土地权属时,该当按照争议土地的治理行使情形,敬仰史籍,面临实际,脚踏实地作出治理,规矩上该当将争议土地确权给永久治理行使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

  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治理措施》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牵连排解治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矩,林权争议发作后,当事人该当主动疏导举办排解,正在排解不可后可向林权争议治理机构申请治理。林权争议治理机构正在举办治理时,应敬仰史籍,面临实际,足够思量山林权证、划界合同及实质治理行使情况的互合联络,先行排解,并将排解贯穿于争议治理的全历程,若排解不可,应凭据执法、准则,并参照规章,实时从头予以治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以下简称潮塘三组)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百姓当局(以下简称北流市当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百姓当局(以下简称玉林市当局)、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一组(以下简称潮塘一组)土地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百姓法院(2017)桂行终80号行政讯断,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846号行政裁定,依法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举办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百姓法院一审查明,潮塘一组与潮塘三组争议的山林称为田嶛岭(下称争议地),坐落正在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辖区金枝岭局限内,与微波站操场相邻,林地内成长有马尾松树,面积0.7公顷(10.5亩),四至界址:东以微波站操场岭脊为界,南以水圳面(水圳底为中灵村山场)为界,西以水圳面(水圳底为潮塘三组山场)为界,北以山途为界。无确凿证据表明争议地正在土改、互帮化和“四固定”各个时刻的权属情形,北流市当局也无法查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北流县附城公社(现称北流镇)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正在黄牛塘边金枝岭局限山场发作山林界址牵连,经北流县附城公社构造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排解,于1975年3月21日告终《合同书》(以下简称1975年《合同书》),将争议地划归潮塘一组全体总共,林业“三定”时,潮塘三队将争议地备案正在其名下,领取了北证字NO.001757《北流县山林权属注明书》(以下简称1757号林权证),并落实到其组庄家治理,2010年9月两边因林改激发山林权属牵连,经排解,未能告终合同。北流市当局遂作出北政决(2015)10号《合于北流镇潮塘村田嶛岭山林总共权牵连的治理决断》(以下简称10号治理决断),将争议地确认归潮塘一组农夫全体总共,同时确认1757号林权证合于田嶛岭中争议地的山林备案无效。潮塘三组不服申请复议,玉林市当局经复议后作出玉政复决字(2015)第54号《行政复议决断书》(以下简称54号复议决断),坚持了10号治理决断。潮塘三组不服,向一审法院提告状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百姓法院一审以为,1975年3月21日正在当时的北流县附城百姓公社革命委员会主理下,有潮塘大队和中灵大队的大队干部、潮塘三队与第三人的代表及公社代表等人参与下,两边告终的并加盖了“北流县附城百姓公社革命委员会”印章的1975年《合同书》是真正、合法有用的,而且与争议地合连联,能注明争议地当时已划归给了潮塘一组总共,北流市百姓当局采信1975年《合同书》的效用,作出10号治理决断,将争议地的权属确认归潮塘一组总共根本到底真切,要紧证据确实足够。于是10号治理决断第一项并无不妥,潮塘三组吁请捣毁10号治理决断第一项因由不创立,不予支柱。潮塘三组看法争议地属其总共,并供给了1757号林权证来注明其看法,但1757号林权证的备案无合法的权属起原注明,不具备合法性,不拥有注明潮塘三组权属看法因由创立的注明效用。故北流市当局和玉林市当局不采信1757号林权证备案举动确定争议地归属的凭据有正当因由。但北流市当局正在本案调解次序中确认1757号林权证对相合争议地的备案无效属次序违法,于是10号治理决断第二项应予捣毁。北流市当局如以为1757号林权证的宣布有执法上的舛误,应依其他合法行政次序予以改良处理,并应依法保护当事人享有应有的支援权益。54号复议决断对10号治理决断第二项予以坚持舛误,亦应予以捣毁。捣毁10号治理决断第二项原故正在于行政次序违法,而并非潮塘三队所诉因由创立,以是潮塘三队合于捣毁10号治理决断和54号复议决断的诉讼看法因由不创立,不予采信支柱,对潮塘三队提出的诉讼吁请予以局限驳回。遵守《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矩,讯断:一、捣毁玉林市当局2015年12月26日作出的54号复议决断;二、捣毁北流市当局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10号治理决断第二项;三、驳回潮塘三队的其他诉讼吁请。潮塘三组不服,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百姓法院二审查明的到底与一审法院查明的到底类似。另查明,北流市不动产备案局于2015年4月13日创立,负担不动产备案相合职责。2015年11月27日,下设北流市不动产备案中央,负担的确的备案办事。被诉10号治理决断作出时为过渡期,备案的内部营业操作仍由原单元的确推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百姓法院二审以为,本案争议两边均供给不出权属凭证注明争议地正在土改、互帮化、“四固定”时刻已确定过权属。1975年,正在北流附城公社革命委员会主理下,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签定1975年《合同书》划分两队界线,个中第二点“黄牛塘尾东边冲坑水圳面至出杉木冲顶水圳面山途划潮塘一队总共”确定将争议地划给潮塘一组,潮塘一组和潮塘三组均有代表正在场署名确认1975年《合同书》的实质。于是,北流市当局凭据1975年《合同书》将争议地总共权确定归潮塘一组农夫全体总共,适宜《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牵连排解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以及国发(1980)135号《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合于治理土地山林水利牵连的情形讲述》第三局限第(二)幼点合于证据题目“日常应以土改、互帮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凭据。看待解放后党政组织的治理决断和两边约定的合同,该当维持”的规矩,治理决断有到底和执法凭据。

  合于潮塘三组提出1975年《合同书》第二点实质不涉及争议地的题目。从1975年《合同书》的第一、二、三点实质看,均是划分界线的商定,遵守北流市当局对界线地位的分解,得出这三条界线能连贯成一条无缺的划分两大队的分界线年《合同书》签定的方针,即为了划分两大队的山林界线年《合同书》第二点实质的分解,亦适宜地形图反应的地形地貌,也许注明划给潮塘一组的土地涉及争议地。而遵守潮塘三组对1975年《合同书》第二点实质的分解,并不行把两大队的界线划分真切,亦与地形图反应的地形地貌不相符。于是,潮塘三组提出1975年《合同书》第二点实质不涉及争议地,二审法院不予支柱。

  合于潮塘三组提出1757号林权证应举动本案确权凭据的题目。经北流市当局侦察,1757号林权证没有存根,没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起原。1975年《合同书》已将争议地划分给潮塘一组,正在潮塘三组不行举证注明1975年签定《合同书》后,争议地权属发作过转折的情形下,北流市当局未将1757号林权证举动确权凭据,并无不妥林木。

  合于北流市当局作出确权决断能否同时确认1757号林权证合于争议地的备案无效的题目。二审法院以为,确权组织作出确权决断时,确权结果与之前本人宣布的土地权属证书备案有冲突的,正在确权组织仍有备案权柄的情形下,可采用自行纠错的方法正在确权时一并捣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确认无效,假若确权组织确权时已无备案的权柄,其无权正在确权时一并捣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确认无效。本案中,北流市当局作出10号治理决断时,固然北流市曾经创立北流市不动产备案局负担备案办事,但当时仍处于备案权柄移交的过渡时期,北流市不动产备案局未实质的确展开备案办事jbo竞博·体育。正在过渡时期,北流市当局正在确权的同时呈现其前原宣布的1757号林权证备案的实质有误,与确权结果不类似,其仍有权采用自行纠错的方法一并确认1757号林权证合于争议地的备案无效。一审讯决认定北流市当局正在作出确权决断的同时一并确认1757号林权证合于争议地的备案无效属次序违法,该认定舛误,二审法院予以改良。

  合于潮塘三组以为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北流市当局无权作出治理决断的题目。《领土资源部办公厅合于土地备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治理题方针复函》〔领土资厅函(2007)60号〕虽回答:“土地备案发证后曾经了明晰土地的总共权和行使权,土地备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但亦回答:“《土地权属争议侦察治理措施》(领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百姓当局宣布切实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备案落成前,争议土地原有的百姓当局宣布切实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本案中的1757号林权证属于争议土地原有的百姓当局宣布切实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故本案争议不属于土地备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按照《中华百姓共和领土地治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总共权和行使权争议,由当事人商议处理;商议不可的,由百姓当局治理。单元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百姓当局治理;……”的规矩,本案北流市当局有权作出本案治理决断。综上所述,北流市当局作出的10号治理决断及玉林市当局作出的54号复议决断无误,一审讯决认定北流市当局次序违法舛误,应予改良。凭据《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百姓法院合于推行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方针评释》第五十六条的规矩,讯断:一、捣毁玉林市中级百姓法院(2016)桂09行初21号行政讯断;二、驳回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的诉讼吁请。

  潮塘三组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并未就争议地权属与原审第三人告终类似合同,1975年3月21日告终的1975年《合同书》不包罗争议地。2.申请人持有的1757号林权证是按照国度林业“三定”策略博得的权属注明,合法有用,该当举动确权凭据。3.争议地不单备案正在申请人名下,况且由申请人毫无争议地实质治理行使跨越20年,该当确认申请人博得该地的总共权。4.行政组织超越行政权柄作出治理决断,法院不予捣毁属于实用执法舛误。综上,一、二审认定到底不清,实用执法舛误,吁请依法捣毁一、二审行政讯断,捣毁北流市当局10号治理决断和玉林市当局54号复议决断,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接受。

  北流市当局提交观点称:1.10号治理决断查明和认定到底真切。2.1975年《合同书》是原委北流县附城公社主理排解告终的总共权合同,具备真正性、合法性和相合性,1975年《合同书》纪录的山林四至局限均真切了了。3.1757号林权证不属于备案造册合法证书确认总共权行径,不行蜕化执法合联,备案争议地局限不拥有合法性,不行举动本案确定权属的凭据。4.10号治理决断实用执法、准则凭据定性确实,证据确凿足够,行政调解次序合法。

  玉林市当局提交观点称:1.北流市当局作出的10号治理决断认定到底真切,证据足够。2.答辩人作出54号复议决断次序合法。3.一审讯决认定局限到底不清,捣毁54号复议决断、10号治理决断第二项是舛误的。4.二审讯决认定到底真切,次序合法、实用执法无误。

  潮塘一组提交观点称:1.再审申请人否认1975年《合同书》效用是反复无常,实质上是对执法的轻蔑;2.再审申请人否认1975年《合同书》第二点纪录的山林不正在争议地局限,属于此地无银三百两,混淆诟谇;3.再审申请人对争议地的备案领证行径属违法行径,其规划行径属侵权行径。

  本院以为,本案审理的是北流市当局10号治理决断和玉林市当局54号复议决断的合法性。各方对两级当局拥有法定权柄以及调解、复议次序的合法性均未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审考察心为,北流市当局仅凭据1975年《合同书》的商定,即否认1757号林权证的效用,且正在未思量争议地实质管业的景象下,将争议地确权归潮塘一组全体总共是否无误。

  《中华百姓共和国丛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矩,全体总共的丛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百姓当局备案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总共权或者行使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治理措施》第二条规矩,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丛林、林木、林地总共权或者行使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第六条规矩,县级以上百姓当局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宣布的丛林、林木、林地的总共权或者行使权证书,是治理林权争议的凭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牵连排解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矩,县级以上百姓当局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县级以上百姓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核发的取水许可证能够举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牵连确权治理的证据质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矩,国度组织以及其他性能部分依权柄创造的公牍文书优于其他书证。按照上述规矩,全体总共的林木林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百姓当局备案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总共权或者行使权。看待林木林地曾经备案发证的,林木林地的总共权和行使权就依法获得了当局确认,假若一方当事人以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加害其林木林地权属,该当通过吁请捣毁对方的林权证,或者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支援。正在治理林权争议案件历程中,生效林权证是治理林权争议的要紧凭据,唯有当林权证存正在宏大且昭彰违法的情形下,权属争议治理机构才调够不采信该林权证,并按照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举办治理。也即是说,县级以上地方百姓当局的备案发证行径自身即是基于当局公信力作出的行政行径,该行政行径一朝作出,非因法定原故不行大意更改。若备案发证行径有误,能够依次序由行政组织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告状讼等方法寻求支援。本案中,争议地正在土改、互帮化、“四固定”时刻未确定权属。1975年,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因金枝岭山林(蕴涵争议的山林权属发作牵连)经北流县附城公社会合两边代表举办商议。两边于1975年3月21日告终1975年《合同书》,将争议地划为潮塘一队总共。可是,林业“三定”时刻,再审申请人潮塘三组博得了争议地的权属注明即1757号林权证,经审查,该证的证载颁证组织为北流市当局,颁证功夫为1982年12月20日,权证载明的四至与林业备案表类似。按照上述查明的到底,开始,1757号林权证是林业“三定”时刻,北流市当局向潮塘三组宣布的林木林地总共权证书,假若潮塘一组以为该林权证加害其林木林地权属,其能够通过吁请捣毁对方的林权证来举办支援,也能够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支援。于是,北流市当局对潮塘一组提出切实权申请予以受理,并无不妥。其次,潮塘三组所持的1757号林权证是北流市当局核发的生效土地、山林权属证书,是治理林权争议的要紧凭据,其注明力要优于其他书证。唯有当该林权证存正在宏大且昭彰违法的情形下,权属争议治理机构才调够不采信该林权证,并按照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举办治理。

  《确定土地总共权和行使权的若干规矩》第二十条第一款规矩,村农夫全体总共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夫全体实质行使的本全体土地总共权界线确定总共权。《土地权属争议侦察治理措施》第三条规矩,侦察治理土地权属争议,该当以执法、准则和土地治理规章为凭据。从实质开拔,敬仰史籍,面临实际。也即是说,农夫全体经济构造之间发作土地权属争议的,百姓当局确定土地权属时,该当按照争议土地的治理行使情形,敬仰史籍,面临实际,脚踏实地作出治理,规矩上该当将争议土地确权给永久治理行使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本案中,按照北流市林业局调解争议时期对时任潮塘一组组长庞第源所作的询查笔录可知,潮塘三组“自1985年10月起就将争议地分给其庄家作自留山治理,直至2010年10月林改时发作牵连。这一段时刻均由被申请人组的庄家举办治理”。本院再审审查阶段构造各方询查时,潮塘一组组长庞第源显露合于涉案土地治理情形与上述询查笔录纪录类似,没有转折。上述询查笔录反应,自1985年到2010年,争议地均由潮塘三组的庄家举办治理。按照上述查明的到底,北流市当局正在确定争议地权属时,除了凭据权属凭证、治理合一概证据表,还该当足够思量争议土地的实质治理行使情形,遵守有利于坐蓐存在、有利于规划治理、有利于社会协和不变的规矩,既敬仰史籍,又面临实际,脚踏实地地作出得当治理。

  综上,北流市当局仅凭据1975年《合同书》的商定,以为争议地已以合同时势划为潮塘一组总共,正在没有真实证据注明潮塘三组持有的1757号林权证存正在颁证违法的情形下,纯洁以1757号林权证权属起原不对法,未思量争议地实质行使治理情形,作出10号治理决断将涉案土地确权潮塘一组,玉林市当局作出54号复议决断予以坚持,均属于认定到底不清。一、二审讯决坚持10号治理决断和54号复议决断中切实权决断,治理结果不妥,应予改良。

  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治理措施》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矩,正在林权争议发作后当事人该当主动疏导举办排解,正在排解不可后可向林权争议治理机构申请治理。林权争议治理机构正在受理后开始应排解,正在排解告终合同后奉行各方署名盖印及相应立案次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牵连排解治理条例》第十二条规矩,各级百姓当局治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牵连,行政复议组织审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争议案件,该领先行排解,并将排解贯穿于受理、照料、决断全历程。也即是说,北流市当局对涉案争议地从头举办治理时,应敬仰史籍,面临实际,足够思量山林权证、划界合同及实质治理行使情况的互合联络,并按照上述规矩,先行排解,并将排解贯穿于争议治理的全历程,若排解不可,应凭据执法、准则,并参照规章,实时从头予以治理。

  综上,遵守《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百姓法院合于实用〈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评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矩,讯断如下:

  一、捣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百姓法院(2017)桂行终80号行政讯断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百姓法院(2016)桂09行初21号行政讯断。

  二、捣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百姓当局作出的北政决(2015)10号治理决断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百姓当局作出的玉政复决字(2015)第54号行政复议决断jbo竞博·体育。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再审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百姓当局和玉林市百姓当局累赘。

  马筑波,男,北京闻名状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天下状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状师协会会员,中国国际经济互帮鼓舞会副秘书长。现为北京市闻泽状师工作所征地拆迁营业部主任、团队发动人和主办状师。

  北京马筑波状师专心不动产(房地产)牵连营业,极力于衡宇拆迁和征地积蓄、房地产合同牵连执法题方针考虑以及执法实务题方针处理,署理天下各地不动产牵连案件千余起,拥有深重的法学表面功底和实战经历。其署理的维权案件广大败京、河北、天津、山东、辽宁(鞍山、营口)、内蒙古(乌兰察布)、新疆(乌鲁木齐、哈密)、甘肃、山西、河南(郑州、三门峡)、江苏(南京、淮安)、浙江(湖州、长兴、台州)、湖北(恩施、荆州)、四川、贵州、厦门、福筑、广西、广东等省市,举办了都会衡宇征收、乡下全体土地征收维权、企业厂房拆迁维权、养殖场征迁维权、土地租赁拆迁维权、城中村改造及墟市燕徙腾退、违章兴办拆除支援等系列维权行动,博得了系列杰出办案劳绩。其为人正派、诚信,办案苛谨、负担,敢言、敢辩,尽最大奋发维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博得雄壮当事人的无间好评和认同!jbo竞博·体育最高法院判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治理原则和治理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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